(2015)新宾民二初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辽宁鹏飞实业有限公司与抚顺市添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鹏飞实业有限公司,抚顺市添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宾民二初字第00380号原告辽宁鹏飞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大石桥市有色金属(化工)园区。法定代表人:谷建中,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宏,系辽宁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抚顺市添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新宾满族自治县南杂木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鹏飞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抚顺市添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鹏飞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辽宁鹏飞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61.00元,减半收取2580.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晓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卜天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