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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执恢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永寿申请执行刘永峰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寿,刘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恢字第00049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寿被执行人刘永峰(又名刘峰),男刘永寿与刘永峰债务纠纷一案,陕西乾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25日作出的(2001)乾民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永峰偿还借款33845及利息,承担诉讼费1000,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永寿于2015年8月5日再次向本院恢复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多次执行双方当事人以35000元和解,且被执行人刘永峰已经全部履行,申请人刘永寿已经领取。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刘永峰承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1)乾民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建章审 判 员  史志强代理审判员  米国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