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扬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田靖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田靖耘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扬民初字第302号原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责人邓茗心。委托代理人冯岩,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红平,该公司员工。被告田靖耘。原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朗诗物业公司)与被告田靖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张国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朗诗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红平、被告田靖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朗诗物业公司诉称:2011年7月30日,朗诗物业公司与田靖耘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2011年8月,田靖耘开始入住无锡市南长区朗诗未来之家54单元2803室,但田靖耘从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未交纳物业管理费。经朗诗物业公司多次催交,田靖耘均置之不理。现要求田靖耘立即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共计8009.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田靖耘辩称:确实拖欠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物业费合计8009.1元,其不交物业管理费的理由是:1、其于2011年12月24日正式入住×××室,一年之后×××室有业主入住,由于房屋隔音存在较大问题,特别是×××室深夜播放电视,2803室的卧室也能听到,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为此,其就噪音问题多次向朗诗物业公司及其总部反映,但至今未能解决。2、其所居住楼层电梯存在问题,经常发生自然下落的情况,已经有好几年了,虽经朗诗物业公司维修,但至今仍未解决。只要朗诗物业公司将隔音、电梯问题解决,其就同意交纳物业费。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30日,朗诗物业公司与田靖耘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双方对物业服务费用的标准等事项作了约定。审理中,朗诗物业公司对田靖耘的辩称意见,认为:1、关于隔音问题,虽然与物业费没有实际关系,但朗诗物业公司作为物业公司有义务为业主反映问题,后来也与开发商无锡朗诗置业有限公司反映过,交涉过很多次。朗诗物业公司也到现场测试过,2804室正常播放电视时,2803室为26分贝、2804室为33分贝。2、在2014年,54单元其他业主反映过电梯问题,朗诗物业公司就对所有电梯进行检查,还邀请相关部门来查看过,对所有电梯进行调整维修。其公司每月有2次正常维保,最近又做了一次专门检修,另外其公司的工作人员每天都要去小区内的电梯试乘一次,且其公司的电梯维修人员均住在小区内,如果发生问题也会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审理中,朗诗物业公司与田靖耘一致确认;田靖耘自2014年1月1日起至今未缴纳物业服务费,截止2015年6月30日共拖欠物业服务费8009.1元。经朗诗物业公司催讨未果,遂于2015年5月诉讼来院。以上事实,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朗诗物业公司与田靖耘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田靖耘是服务合同项下权利义务一方实际享有者和承担者,在接受了朗诗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后,应当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现朗诗物业公司要求田靖耘支付拖欠物业服务费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田靖耘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朗诗物业公司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共计8009.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5元(已由朗诗物业公司预交),由田靖耘负担,田靖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朗诗物业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国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 敏本案援引法律条款《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