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汪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448号原告:汪某��男,农民。委托代理人:潘景旭,阳谷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女,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继凯,山东德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以与被告郑某无大矛盾,为了年幼的孩子,希望重新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郭富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