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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熊文亮与威海海朝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文亮,威海海朝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697号原告熊文亮。被告威海海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区泊于工业园(鲍家西岭路)。代表人赵福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树茂,单位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文亮与被告威海海朝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凤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常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