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周惠民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澄迈县���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惠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刑初字第266号公诉机关澄迈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惠民,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7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澄迈县看守所。澄迈县人民检察院以澄检公诉刑诉(2015)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惠民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澄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惠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3日13时许,王某国电话联系被告人周惠民购买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由被��人周惠民代王某国购买1包价值人民币70元的毒品海洛因,周惠民得款人民币30元。尔后,被告人周惠民在澄迈县金江镇大催村路口处向一名男子购买了2包毒品海洛因。当天16时许,被告人周惠民在澄迈县金江镇光明巷春江园茶坊的门口将1包用白色塑料吸管包装的毒品交给王某国。二人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周惠民处扣押到1包用粉红色塑料吸管包装的毒品疑似物,从王某国处扣押到1包用白色塑料吸管包装的毒品可疑物。经海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被告人周惠民身上扣押到的1包白色块状物净重0.05克,检出海洛因成份;从王某国身上扣押到的1包白色块状物净重0.12克,检出甲硝唑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惠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国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相片;海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抓获经过;检测书;线人说明;刑事判决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惠民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贩卖少量毒品海洛因,危害社会,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周惠民贩卖毒品的行为已实施完毕,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惠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未满五年又再犯贩卖毒品罪,是累犯,也是毒品犯罪再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惠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有特情介入情节,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惠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罚金限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5年12月23日止)。二、本案查获的毒品海洛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chxw90kmgxks43m8o6案件唯一码审判员姜慧娇二O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玉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审核:姜慧娇撰稿:姜慧娇校对:胡玉坤印刷:李妹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15年8月17日印制(共印16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