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3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袁中平与重庆市帅美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中平,重庆市帅美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3651号原告袁中平,女,生于1966年4月28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胡玉明,男,生于1985年3月21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重庆市帅美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河边镇白合村三社。注册号:500227000019833。法定代表人陈训,执行董事。原告袁中平与被告重庆市帅美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袁中平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中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袁中平负担。审判员 赵洪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雷春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