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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2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罪犯易启发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易启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2427号罪犯易启发,男,生于1962年1月2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服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2日作出(2007)西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启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中,2009年11月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1年11月、2013年4月二次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14年5月复经该院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于2015年7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7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因罪犯易启发在服刑中获监狱四次表扬,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易启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四次表扬。2015年6月被认定为病犯。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罪犯病残鉴定表、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易启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易启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6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焱审判员 申 平审判员 樊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鲁习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