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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于国侠与段连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国侠,段连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444号申请执行人于国侠,女,汉族,1965年5月14日出生,个体户,住双辽市郑家屯街。被执行人段连有,男,汉族,50岁,农民,住双辽市服先镇。于国侠与段连有民间借贷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一月十六日作出(2008)双茂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欠款14151.00元、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申请执行人于二0一五年三月十六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段连有去向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本次终结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双茂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 郭 春审判员 : 董 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 张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