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刑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方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歙刑初字第00123号公诉机关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男,1996年2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歙县,汉族,进城务工人员,住歙县。被告人方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6月1日被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8日被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歙县人民检察院以歙检公诉刑诉(2015)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方某趁人不备或屋内无人之机,盗窃作案三起,盗得苹果5S手机一部、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及现金140元,涉案财产价值共计人民币5467元。为证明上述事实,歙县人民检察院举出了证人证言、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该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方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6至7月间,被告人方某先后盗窃作案三起,涉案财产价值共计人民币5467元。分述如下:1.2014年6月12日6时许,被告人方某在歙县县城红狐网吧准备离开时,趁张某熟睡之机,将其滑落在座位上的一部金色苹果5S手机盗走。当日以500元的价格出售给歙县古关商贸城智能通讯经营部。经歙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327元。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的亲属将该手机赎回,交公安机关退还给被害人。2.2014年6月13日晚,被告人方某来到朱某租住屋(原歙县行知中学教师宿舍),用拳头将窗户玻璃砸碎,抠开纱窗,将窗台下桌子上的一台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盗走。事后对朱某说自己能将电脑找回,但需800元赎金,方某在收到朱某的赎金后将电脑归还给朱某。经歙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脑价值人民币1000元。诉讼中,被告人的亲属已代为退赔了被害人朱某全部损失。3.2014年7月,被告人方某到浙江省临安市找工作,借宿老乡姜某的出租屋。一天下午,被告人方某趁姜某未回出租屋之机,将姜某放在盒子内的140元硬币盗走。诉讼中,被告人退出了赃款140元。被告人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方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2.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3.歙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物品所作的价格鉴定意见;4.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购机(苹果5S)收款收据、退赔款收条、退赃款票据;5.被害人张某、朱某、姜某的陈述;6.证人叶某、储某的证言;7.被告人方某的供述和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方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郑润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于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