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法执字第5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8-08-27
案件名称
万启烨与王其龙、高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法执字第596-3号申请执行人万启烨,其余略。被执行人王其龙,其余略。被执行人高华,其余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兴民商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王其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其龙在3日内履行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货款33077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其龙、高华有房产:位于安龙县新安镇西河社区段石街房屋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20090292--20090292-1;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其龙、高华房产:位于安龙县新安镇西河社区段石街房屋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20090292--20090292-1;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五星审判员 罗先毅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国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