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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商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聊城方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潍坊泰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方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潍坊泰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996号原告聊城方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振兴西路新纺街交叉口9号楼3单元6层605室。法定代表人赵建庆,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继华,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远鹏,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泰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以北,虞河路以东东盛广场商住楼1906室。法定代表人张兵,经理。原告聊城方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泰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提供第三人保证担保,并承诺于2015年9月27日前支付租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据此,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聊城方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88元,由原告聊城方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晓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