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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催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中山捷美斯机械有限公司、郑英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捷美斯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宁催字第13号申请人:中山捷美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镇南路兆裕街16号。法定代表人:郑英,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中山捷美斯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票据号码40200051/22950224、出票日期2014年10月10日、到期日2015年4月10日、票面金额30000元、出票人宁海县三星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通诚格力电器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山捷美斯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中山捷美斯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双双审 判 员  游仲华代理审判员  赵银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徐 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