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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一终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卢金浦与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利津分公司、山东钱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金浦,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利津分公司,山东钱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一终字第32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卢金浦。委托代理人:张萍萍,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宇航,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利津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利津县城津五路西侧。负责人:李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希国,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钱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利津县大桥路****号西湖春天会所。法定代表人:吴海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卜祥亭,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卢金浦与被上诉人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利津分公司、山东钱江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卢金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 明代理审判员  张晓宁代理审判员  马慧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