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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商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叶孝儿、宁波市强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强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奉化世纪大石史诗博览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孝儿,宁波市强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奉化世纪大石史诗博览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商初字第1022号原告:叶孝儿。委托代理人:胡腾龙。被告:宁波市强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忠真。被告:奉化世纪大石史诗博览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忠真。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孝儿诉被告宁波市强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奉化世纪大石史诗博览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孝儿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石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宏艳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