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3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宋俊毅与鲁启峻、鲁效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俊毅,鲁启峻,鲁效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521号原告宋俊毅,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委托代理人李峰,宁夏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启峻,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被告鲁效瑜,男,198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原告宋俊毅诉被告鲁启峻、鲁效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俊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俊毅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馨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