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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二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与刘永宁、陈秋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刘永宁,陈秋生,李爱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二初字第9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地址:德安县蒲亭镇石桥路15号,法定代表人宛靖,行长。委托代理人XX,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职工,住德安县。被告刘永宁,男,住星子县。被告陈秋生,男,住星子县。被告李爱华,女,住星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诉被告刘永宁、陈秋生、李爱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22.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负担。审判长 汪 洋审判员 李 华审判员 魏方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闵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