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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执字第4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梁剑申请执行荣县高旗石材有限公司拍卖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松武,梁剑,贺贤武,吴国旗,曹永容,荣县高旗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469-2号申请执行人谢松武,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申请执行人梁剑,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申请执行人贺贤武,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吴国旗,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曹永容,女,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荣县高旗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荣县铁厂镇白石铺村9组。法定代表人吴国旗,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荣民二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吴国旗、曹永容、荣县高旗石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荣县高旗石材有限公司在荣县铁厂镇白石铺村1组0.163平方公里的采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荣县高旗石材有限公司在荣县铁厂镇白石铺村1组的0.163平方公里的采矿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国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