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3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陈富廷与红山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富廷,红山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3543号原告陈富廷,男,1956年12月13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红山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富廷与被告红山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富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富廷负担。审 判 长 刘 伟人民陪审员 孙玉华人民陪审员 计凯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