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5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何世甫与重庆市东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建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仿宋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5694号原告何世甫,男,汉族,1972年1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罗晓,重庆市北碚区石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建军,男,汉族,1991年7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告重庆市东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马镇坝质量技术监督局三楼,组织机构代码68621045-8。法定代表人张小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世甫诉被告重庆市东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建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世甫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世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世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8元,减半收取794元,由原告何世甫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