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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行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陆福忠与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福忠,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静行初字第136号之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静行初字第136号原告陆福忠,男,195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王蓉华,男,195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卜缨。委托代理人杨英。委托代理人何学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陆福忠诉被告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审 判 长  宋皓东代理审判员  徐 静人民陪审员  傅瑾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蒋洁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