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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00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同锁诉被告刘书琴、齐风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同锁,刘书琴,齐风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00974号原告刘同锁。委托代理人唐瑞利,濮阳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书琴。被告齐风珂。原告刘同锁诉被告刘书琴、齐风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同锁的委托代理人唐瑞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书琴、齐风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15日,被告刘书琴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及逾期还款的滞纳金。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因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当共同偿还。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4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二被告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刘书琴向原告刘同锁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借据今借到刘同锁现金壹拾万零两仟肆佰元整,¥:102400,利率为一年,借款期限为2013年12月15日至2014年12月15日,借款人逾期不能按时归还,每日加收本金3%滞纳金。借款人:刘书琴410922195804153173清丰县韩村乡西刘庄村2013年12月15日”。原告当庭自认实际支付被告借款100000元,借据上的借款金额102400元包括2400元利息。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另查明:被告刘书琴与被告齐风珂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借款应当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刘书琴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4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该笔债务发生在其与被告齐风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当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书琴、齐风珂偿还原告刘同锁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4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8元,公告费570元,由被告刘书琴、齐风珂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审 判 长  陈富申代理审判员  白翠翠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卫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