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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初字第02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朱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初字第02939号原告朱某,居民。被告王某,居民。原告朱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原告朱某提起诉讼后,经本院通知未按规定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孙仲洪代理审判员  曹静静代理审判员  崔学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季秀梅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