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泗民初字第0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民初字第01284号原告杨某某。被告房某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瑶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房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缺乏了解,草率成婚,导致共同生活过程中矛盾逐日恶化,被告常因生活琐事殴打、辱骂原告,原、被告均系二婚,被告不珍惜感情,经常将原告锁在屋里,控制原告的人身自由,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实在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房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感情很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并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理解,共同抚育子女、建设好家庭。原、被告双方应当珍惜彼此间的感情,发生矛盾和误解后双方应加强沟通,相互宽容、相互谅解,妥善处理分歧问题,而不应草率提出离婚。本案原、被告婚后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但双方并无太大矛盾,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房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240元。代理审判员  张瑶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戈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