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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4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东丽区航豪健聪建材销售中心与大悟盛兴建筑劳务公司、魏政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东丽区航豪健聪建材销售中心,大悟盛兴建筑劳务公司,魏政,喻贤成,涂柏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4251号原告天津市东丽区航豪健聪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新中村木材市场新2**号。经营者黄清伟。委托代理人黄国珍,天津市东丽区航豪健聪建材销售中心业务员。被告大悟盛兴建筑劳务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西岳大道。法定代表人高胜树,经理。被告魏政。被告喻贤成。被告涂柏红,40虽。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东丽区航豪健聪建材销售中心与被告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魏政、喻贤成、涂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众旺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东丽区航豪健聪建材销售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74.50元,由原告天津市东丽区航豪健聪建材销售中心负担。审判员  谢玉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