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执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赵恩华与赵志鹏、赵志彬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恩华,赵志鹏,赵志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484号申请执行人赵恩华,男,195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靖宇街313号。被执行人赵志鹏,男,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公共汽车总公司职员,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民安四道街52号33栋5单元502室。被执行人赵志彬,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靖宇街313号。本院在执行(2014)外民一初字第393号赵恩华与赵志鹏、赵志彬赡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志鹏、赵志彬与申请执行人赵恩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外民一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2014年4月份至2015年3月份赡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晓冬审 判 员 吴凤敏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