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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3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朱启超与张充晓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启超,张充晓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3427号原告朱启超。被告张充晓。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启超与被告张充晓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启超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启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启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启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潘俊彤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