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民一初字第3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苗景华与被告宋金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景华,宋金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3077号原告苗景华,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宋金海,男,195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苗景华诉被告宋金海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宋金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苗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小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