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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5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501-1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韩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张红卫审 判 员  李 肖人民陪审员  杨 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