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3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许旗扬、许宇飞、许黎光与被告毕一民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旗扬,许宇飞,许黎光,毕一民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3113号原告许旗扬,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李梅,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宇飞,住日本东京。原告许黎光,住美利坚合众国洛杉矶。被告毕一民,住大连市。原告与被告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以及涉案标的,及原告诉求与本院(2011)沙民初字第442号案件相同,本案构成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旗扬、原告许宇飞、原告许黎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原告已预付),退回原告39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长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馨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