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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执指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金乡县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指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金乡县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商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凌云审判员  周新宇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卓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