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万宁嘉德兴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宁嘉德兴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732号申请执行人万宁嘉德兴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玉明,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镜璞,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万宁嘉德兴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中法民二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诉讼阶段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诉讼保全申请裁定冻结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账号00265XXXXX)的存款2900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请求本院从上述已冻结存款中扣划生效判决确定该司应支付的款项,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亦表示同意本院从上述已冻结存款中扣划相应款项用于偿还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账号00265XXXXX)的存款290000元的冻结;二、扣划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账号00265XXXXX)的存款257796.55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燕飞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林明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