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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2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凤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娥,王凤仙,敖志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5)临执字第2301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六团队拟稿人:王磊份数:3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301号申请执行人李凤娥,教师。被执行人王凤仙,教师。被执行人敖志新,教师,系王凤仙丈夫。本院在执行李凤娥申请执行王凤仙、敖志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待被执行人有条件时可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36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志勇执行员  王世平执行员  魏慧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