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2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陈军与刘伯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2349号原告陈军,男,195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顾涛、骆源琳(实习),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伯楷,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陈军与被告刘伯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江玉华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长江玉华代理审判员旷洁玉人民陪审员魏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梁安然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