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晓汉与户县秦渡镇张五桥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汉,户县秦渡镇张五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001-1号申请执行人张晓汉,男,汉族。被执行人户县秦渡镇张五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全军,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张晓汉与户县秦渡镇张五桥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4)户民初字第01336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282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2665元、执行费18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愿用继续承包地的方式抵债,且正在协商之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暂时终结该案件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00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依据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超波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刘海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建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