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滁州市北湖蔬菜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汪传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北湖蔬菜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汪传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338号原告:滁州市北湖蔬菜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3167126-2。法定代表人:张长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宁传德,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申石,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传金,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北湖蔬菜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汪传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市北湖蔬菜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汪传金支付房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北湖蔬菜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市北湖蔬菜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收取25元,由滁州市北湖蔬菜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石有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陶 园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