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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桥明和被执行人宋运、玉庄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桥明,宋运,玉庄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360号申请执行人王桥明,男,1953年12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址昆明市官渡区南窑新村***幢*单元。被执行人宋运,男,1964年10月31日生,汉族,云南南省曲靖市人。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西门街**号。被执行人玉庄香,女,成年人,云南省景洪市人。住址景洪市勐罕镇曼吕纳村委会曼那小组。关于申请人王桥明和被执行人宋运、玉庄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的(2013)景民二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桥明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宋运、玉庄香现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及线索以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的(2015)景执字第36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云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