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2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徐岳鹏与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岳鹏,周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2849号原告:徐岳鹏。被告:周鹏。原告徐岳鹏与被告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5年8月17日,原告徐岳鹏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徐岳鹏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岳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徐岳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童文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