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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2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徐岳鹏与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岳鹏,周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2849号原告:徐岳鹏。被告:周鹏。原告徐岳鹏与被告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5年8月17日,原告徐岳鹏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徐岳鹏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岳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徐岳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童文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