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民终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占敏因与被上诉人魏保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占敏,魏保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7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占敏,女,汉族,住许昌县。委托代理人冀红珠、黄妍,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保安,男,汉族,住许昌县。委托代理人刘天峰,许昌县灵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周占敏因与被上诉人魏保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许县灵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占敏及其委托代理人冀红珠、黄妍、被上诉人魏保安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天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许县灵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 兵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代理审判员 田 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