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浮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与被告李*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浮民初字第360号原告:李**,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双元,女,1954年8月28日出生。系原告李**的胞姐。被告:李*,女,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浮山县天坛镇杨家坡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以经亲戚劝说与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审判员 陈利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吉芙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