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592号原告:赵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侯志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