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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马某与山东华任置业有限公司、济宁华任面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山东华任置业有限公司,济宁华任面业有限公司,济宁鲁旺食品有限公司,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山东华任置业有限公司,驻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南张街道办事处工业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刘勇。被执行人济宁华任面业有限公司,驻所地:济宁市任城区二十里铺镇。法定代表人:刘勇,总经理。被执行人济宁鲁旺食品有限公司,驻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长沟镇刘庄村。法定代表人:刘猛,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人马某与山东华任置业有限公司、济宁华任面业有限公司、济宁鲁某食品有限公司、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依据(2014)济商初字第76号调解书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马某与山东华任置业有限公司、济宁华任面业有限公司、济宁鲁旺食品有限公司、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由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卫审判员 程相孔审判员 蔡国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振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