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锋民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泽礼、丰孝碧与王泽洪、王泽江、王泽树、王泽林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礼,丰孝碧,王泽洪,王泽江,王泽树,王泽林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锋民初字第918号原告王泽礼,男。原告丰孝碧,女。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林萌,武胜县乐善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告王泽洪,男。被告王泽江,男。被告王泽树,男。被告王泽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泽礼、丰孝碧与被告王泽洪、王泽江、王泽树、王泽林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泽礼、丰孝碧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泽礼、丰孝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泽礼、丰孝碧各负担12.5元,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和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袁宏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