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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藤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藤执字第287号被执行人陈琳。本院依据生效的(2014)藤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陈琳罚金刑一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48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陈琳在银行、土地、房产、工商、车辆登记单位登记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亦没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致本案无法执行。本院认为,因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藤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恢复本院(2014)藤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海云审判员  蒙德彪审判员  黄深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海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