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陈贵山与李新岭、王忠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贵山,李新岭,王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陈贵山,男,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市。被执行人李新岭,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被执行人王忠林,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申请人陈贵山与被执行人李新岭、王忠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2014)临民二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执字第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光华审 判 员 :尹晓军代理审判员 : 刘 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秦丽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