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商初字第2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金四妹与王彩芳、陈国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四妹,王彩芳,陈国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2489号原告:金四妹。被告:王彩芳。被告:陈国泰。原告金四妹诉被告王彩芳、陈国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徐秀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四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彩芳、陈国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四妹起诉称:被告王彩芳与被告陈国泰系夫妻关系。原告金四妹与被告王彩芳是同学关系。被告王彩芳因资金紧张,分别于2012年2月22日、2013年3月11日向原告金四妹借了人民币300000元、200000元,共计借了500000元,并分别出具借条给原告。借条载明:月息按1分计算,未约定还款日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此,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补充陈述,对于借款利息,两被告已支付至2013年12月份。被告王彩芳、陈国泰未作答辩。原告金四妹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借条2份、结婚登记审查表1份、款项交付凭证2份。被告王彩芳、陈国泰在本院向其送达了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后,既不到庭应诉,也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核认为,该借条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对其证明力予以确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王彩芳向原告借款500000元事实清楚,该借款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被告陈国泰对该债务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故对原告的合理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彩芳、陈国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金四妹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约定月利率1%自2014年1月1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王彩芳、陈国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支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徐秀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