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3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为专、章素卿、许小青、苏丽萍、连丽霞、林月霞、林莲英、黄淑琴、张碧珠、张厥巧、林秋柳、陈贵妹、陈水妹、李玉菁与被告李德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384号原告陈为专,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章素卿,女,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许小青,女,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现住德化县。原告苏丽萍,女,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连丽霞,女,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林月霞,女,198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林莲英,女,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黄淑琴,女,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张碧珠,女,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张厥巧,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林秋柳,女,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陈贵妹,女,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陈水妹,女,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李玉菁,女,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李德才,男,成年,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为专、章素卿、许小青、苏丽萍、连丽霞、林月霞、林莲英、黄淑琴、张碧珠、张厥巧、林秋柳、陈贵妹、陈水妹、李玉菁与被告李德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为专、章素卿、许小青、苏丽萍、连丽霞、林月霞、林莲英、黄淑琴、张碧珠、张厥巧、林秋柳、陈贵妹、陈水妹、李玉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曾凯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吴竞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