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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茶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茶民初字第138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被告马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放弃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春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文斌附:引用法律条文原文引用法律条文原文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