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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保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浙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谢斌等与被申请人重庆斌红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江北区浙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斌江建设有限公司,谢斌,谢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保字第00358号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浙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红路10号江南花苑第2层2号商场。法定代表人叶定坎,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斌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117号巴蜀锦绣广苑1幢2单元2-4-1。法定代表人谢斌,董事长。被申请人谢斌,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谢红梅,女,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浙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斌江建设有限公司、谢斌、谢红梅因借款合同产生纠纷,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斌江建设有限公司、谢斌、谢红梅价值64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浙商融资担保公司自愿为重庆市江北区浙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浙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斌江建设有限公司、谢斌、谢红梅价值640万元的财产。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缴纳。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要求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世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梦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