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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保字第4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成都英集电子高科技有限公司与卫辉市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保字第433-1号申请人成都英集电子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合瑞南路3号。法定代表人曹云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波,成都市高新区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卫辉市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卫辉市西门大街。法定代表人苏长岭。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高新民保字第433号财产保全裁定,现申请人成都英集电子高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准许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成都英集电子高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高新区**号的房屋(档案保管号:)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吴广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严 枫 更多数据: